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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贸信息委2014-2015年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

   日期:2015-02-02     浏览:164    评论:0    

展会资助申请指南
 


  一、支持领域:2014-2015年在深举办、符合规定条件的展会项目资助。


  二、设定依据:市经贸信息委 市财政委关于印发《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服贸字[2014]134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会展业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一)展会培育期资助。对在深圳市举办、展览面积达到4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会,最高按照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25%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资助不超过5届。

  (二)展会成长资助。在深圳市举办、已过培育期的展会,在我市举办的已过培育期的重要展会,其展览面积比上届扩大20%及以上,或展览面积达到20000平方米或以上且比上届扩大4500平方米以上的,最高按实际增加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5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第三方认证资助。对经市经贸信息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对展会数据的认证费用,对经市经贸信息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对展会数据的认证费用,最高给予实际费用50%的资助,每次认证的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四)重大活动资助。市政府特别批准在深举办的重大会展活动,按照市政府批准项目和金额给予资助。

  (五)国际认证奖励。对在深圳市举办的获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展会以及获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我市展览机构,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

  (六)品牌展会奖励。对市经贸信息部门认定的品牌展会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须是展会主办单位,有多个主办单位的,应由承担民事责任的一方申报,并出具委托协议。政府主办展会项目可由承办单位代为申请。

  (二)展会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深举办、展览面积达4,500平方米及以上、在5届培育期内的展会;
  (2)在深举办已过培育期,展览面积比上届扩大20%及以上,或展览面积达20,000平方米及以上且比上届扩大4500平方米以上的展会;
  (3)进行经市经贸信息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展会数据认证的展会;
  (4)市政府批准在深举办的重大会展活动;
  (5)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展会或展览机构;
  (6)经市经贸信息部门认定的品牌展会。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六)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七)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八)申请展会培育期资助或成长资助,须提供:展会场租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场馆租金结算单复印件(验原件),场馆租金发票复印件(验原件),展会举办情况的文字资料和照片;申请展会成长资助的,须同时提供上届展会的上述材料;

  (九)申请第三方认证资助,须提供认证协议复印件(验原件),认证费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十)申请重大活动资助,须提供:市政府批准文件,批准项目的费用明细表(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费用的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发票复印件(验原件),展会举办情况的文字资料和照片;

  (十一)申请国际认证奖励,须提供: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复印件(验原件),展会举办情况的文字资料和照片;

  (十二)申请品牌展会奖励,须提供:市经贸信息部门认定为品牌展会的证明文件(验原件),展会举办情况的文字资料和照片;

  (十三)多个主办单位的,须出具指定一家主办申请的委托书或协议(原件);承办单位申请的,须提供承办单位的证明材料(验原件);

  (十四)冠名“中国”的对外经济技术展会,须提供有关部门批件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书脊(侧边)要求标注申报企业名称。


  六、申请表格: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线填报。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

  2014年举办展会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5年1月8日至15日17:40;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5年1月9日至16日17:40。


  2015年举办展会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5年5月4日至11日 17:40;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5年5月5日至12日 17:40;

  2、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5年10月8日至15日 17:40;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5年10月9日至16日 17:40;

  3、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6年1月4日至11日 17:40;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6年1月5日至12日 17:40。
  数据认证电话:010-85910691,13552828727

  (三)咨询电话:0755-82108864

  (四)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8号窗口。

  八、申请决定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九、办理流程: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市财政委员会复核――社会公示――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资金。


  十、办理时限:分批处理。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证件:批准文件;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至市财政委员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二、证件的法律效力: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无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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