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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三亚市会展业扶持专项资金发放实施细则》出炉

   日期:2019-02-13     来源:澎湃新闻    浏览:210    评论:0    
核心提示:三亚市会展业扶持专项资金发放实施细则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会展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8〕19

三亚市会展业扶持专项资金发放
实施细则
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会展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8〕197号)要求,结合我市会展项目申报工作实际,为做好会展业扶持专项资金的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会展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市财政局单独列支,用于扶持本市会展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扶持对象为2018年1月1日以后在三亚市举办的商业性会展项目(含会议、展览、商务会奖等)、政府主办或引进的重大会展项目和特殊补贴项目(含线上展会、展馆运营、展馆维护、外地参展、省外办展、国际会展业认证等)。
第三条符合《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会展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8〕197号)要求,已按规定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查确认的会展项目及特殊补贴项目才能纳入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商务会展局负责。主要职责为收集整理项目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制定资金发放方案并上报市政府,对发放方案进行公示。
第五条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应为三亚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团组织或事业单位。会展项目只能由举办方(主办方或承办方)一个单位提出奖励申请。同一项目有多个符合申报条件单位的,须协商推选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特殊补贴项目只能由申请补贴的展馆运营方、会展公司或参展商等单位直接提出,不得委托第三方。 
第六条会展项目的主办方应为品牌所有者、活动发起方、实际出资方等,活动名称、活动主题和内容应与主办方开展的业务、公司品牌宣传等密切相关。主办方负责确定活动内容和监督活动实施。
第七条会展项目的承办方应为活动的具体实施者,承担活动的某一项或几项工作任务,或者为主办方提供具体的服务。与主办方要有直接合同或协议关系,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被指定为承办方。如合同或协议中未明确哪一方是承办方,应由主办方出具具备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指明承办方。
第八条扶持标准按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会展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8〕197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会展项目申报
申报会展项目(含省外办展)扶持的,申请单位须在会展活动举办7个工作日前向市商务会展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三亚市会展业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申请单位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会议流程或展览活动实施方案。
(五)主、承办单位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六)会场租赁合同、酒店住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拟邀请参会人员名录(会议项目提供)。展览批准或备案文件、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实际展位平面图、拟邀请参展商名录(展览项目提供)。
(七)三亚市会展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现场核查表。
(八)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还。逾期未提出项目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
第十条现场核查
市商务会展局收到会展项目举办单位的申请后,应在活动举办期间组织人员到活动现场进行核查,核查人员、申请单位、场地方代表应在现场确认会展项目名称、场地面积、参会人数、展位数等内容,并在现场核查表上签字。涉及到省外办展的,由申请单位负责核查人员的差旅食宿费用。 
第十一条项目总结 
会展项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单位应向市商务会展局提交项目总结材料,具体如下:
(一)申请报告。
(二)三亚市会展业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申请单位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会议流程或展览活动实施方案。
(五)主、承办单位协议复印件。 
(六)展览批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展览项目提供)。
(七)三亚市会展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现场核查表。
(八)项目总结报告。
(九)会场租赁合同、酒店住宿合同、酒店住宿清单(含流水)、住宿发票复印件、参会人员名单及签到表(会议项目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参展合同复印件及参展商名录、实际展位平面图、线上展会平台信息(展览项目提供)。
(十)申报企业近三年内获得财政扶持资金的说明。
(十一)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二)三张以上能大致反映会议规模的会场照片。
(十三)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十四)活动现场视频。
(十五)所有展位照片(展览项目提供)。
以上前十三项材料用A4纸按照顺序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酒店住宿清单同时加盖酒店公章),同时提供一份电子档扫描(PDF格式)文件,第十四、十五项材料提供电子版。逾期未完整提交上述全部总结材料的,视同主动放弃。
第十二条特殊补贴项目申报
申报特殊补贴项目扶持的,展馆运营单位须在每年1月份提交申请,会展业认证企业或品牌须在被认证后1个月内提交申请,外地参展单位须在展会结束后15日内提交申请。
申报时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三亚市会展业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申请单位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承办展会清单、展馆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展馆运营补贴项目提供)。展馆设施平面图、展馆投资证明(展馆维护补贴项目提供)。会展业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国际会展业认证补贴项目提供)。参展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外地参展补贴项目提供)。
(五)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六)相关活动现场图片。
(七)相关活动现场视频。
以上前六项材料的原件审核后退还,复印件及其余材料用A4纸按照顺序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一份电子档扫描(PDF格式)文件,第七项视频材料提供电子版。逾期未完整提交上述全部申报材料的,视同主动放弃。
第十三条项目审核
由市商务会展局对收到的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再委托第三方审计公司进行合规性审核。市商务会展局根据审核意见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局务会讨论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对超出本实施细则范围、不能按照细则标准核算扶持金额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其它展会活动,由市商务会展局牵头建立三亚市重大会展项目评估联席会议制度,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议定具体发放金额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
市商务会展局根据审批结果,在局网站及市政府门户网站对获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由市财政局复核并按程序拨付相应资金至商务会展局,由商务会展局具体拨付至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
第十五条办理时间
专项资金的审核及发放工作原则上一季度进行一次,2018年已申报项目待审核完毕后一次性发放。
第十六条其他说明
(一)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严格执行《会计法》及相关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完善的会计制度。专项资金必须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申请单位在收到财政补贴款后,应及时向市商务会展局提交该笔款项的会计入账凭证。
(二)市财政局、市商务会展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申请单位发生以下情形的,由市商务会展局会同市财政局按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停止扶持、追回专项资金、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因举办单位原因,引发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包括罢展、闹展或其它重大事故),并产生较大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的。
3.违反《会计法》等财政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七条对申报项目的核查、审核和评审工作,要严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人员,向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机关公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会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三亚市商务会展局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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