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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业部国内展览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5-02-02     浏览:181    评论:0    

电子工业部国内展览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10月25日电子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展览会是企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展示发展成就、扩大宣传、树立形象、开拓市场、进行技术交流和促进经贸合作的有效途径之一。部积极支持企事业单位举办和参加有利于企事业发展的各类展览会。为提高部系统国内展览的质量,避免重复办展现象,使电子展览会专业化、定期化、规模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展览会,是指在国内举办并向社会开放,由国内企事业单位参加的成就展览会、商品展览会、展销会、经贸展览会、以展览或陈列方式举办的经贸洽谈会、技术交流会等。不包括单位个人或少数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内部展览会。 
  第三条 适用于本办法的展览会实行审批、备案制度。 
  第二章 展览计划的归口管理与申请 
  第四条 部成立以部领导为组长,部有关司局领导参加的部展览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审批部的年度展览计划,领导部系统的展览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部展览办公室,负责展览计划的拟定、平衡、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展览会的主办单位于每年10月份以前将下一年度的展览计划报部展览办。展览计划的内容包括:展览会的目的、名称、主办单位、地点、规模、时间、展期、展出内容、展览实施方案等。 
  第六条 部展览办根据办展单位的申请计划统一审核,商有关司局后形成电子工业部国内展年度计划,报部展览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重要展览由展览工作领导小组报部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章 主办单位与展览的分类、审批 
  第七条 展览按主办单位划分为三类: 
  (一)以部名义主办的展览。此类展览是体现电子部整体形象,以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展示或成就汇报为主要内容,是部系统内层次最高的展览会。展览会的新闻发布、开幕式等活动由部领导或部有关部门的领导参加,展览会的各项工作由部统一筹划和组织,也可委托有关单位承办。展览计划由部展览办根据展览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发文批复。 
  (二)由有关单位主办,以部外义或部司局名义赞助的展览。此类展览是以产品或系统的展示、洽谈和交易为主要内容。展览会的新闻发布会等活动可视情况由部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参加。开幕式可视情况由部领导或部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参加。展览的各项工作由主办单位组织和办理。展览计划由部属展览办根据展览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发文批复。 
  (三)由有关单位自行主办的展览。此类展览是企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以主办单位名义招展、组织的展览。展览会的新闻发布、开幕式等活动原则上部不派人员参加。展览计划报展览办备案,部展览办将审批意见口头答复主办单位。 
  (四)由国务院综合部门主办,各部委参加的全国综合性展览,参照本章第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审批的依据与要求 
  第八条 部展览办对各单位申报的年度展览计划的统一平衡、归口协调和审批依据如下: 
  (一)展览会必须注重体现社会效益和有利于提高参展单位的经济效益。 
  (二)展览会必须避免过分集中和重复,应体现专业化、定期化、规模化等要求。 
  (三)主办单位以往办展的组织管理水平和效果。 
  (四)部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 
  第九条 年度展览计划原则上每年审批一次。各主办单位对业经批准的展览计划,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故提前、推迟或停办,主办单位须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部展览办,要求批准变更计划。 
  第十条 各主办单位在每次展览结束后1个月内,将展览会书面总结材料报部展览办。 
  第十一条 申请以部名义赞助的展览计划,未经部批准,主办单位不能擅自以部赞助支持的名义进行招展。若违反本办法规定,部展览办将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做出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部展览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部展览办报部展览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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